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校務研究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
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校務研究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
中華民國 109 年11月24日行政會議通過
第一條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為有效推動校務研究工作,提升整體校務辦學品質與績效,提供校務決策之參考依據,特成立「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校務研究諮詢委員會」(以下簡稱本委員會)。
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職掌業務如下:
一、研議校務研究發展方向。
二、審議校務研究主題。
三、審議校務研究分析報告,提供校務決策參考。
四、推動校務研究,並提供相關諮詢及建議。
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,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,副校長、主任秘書、教務長、學務長、總務長、研究長、國際事務長、電算中心主任為委員,並得邀請校內外具相關學識經歷之專家學者1-3人擔任。諮詢委員之任期為一年。
第四條 本委員會得邀請校內外專家學者、利害關係人、產官學界代表或相關人員列席,以提供諮詢或說明。
第五條 本委員會下得設校務研究辦公室,置主任一人,由副校長擔任,並得依需求設置執行秘書及職員若干人,由本校總員額內調配之。
第六條 本委員會下得視校務議題研析需要成立工作小組,小組成員由校務研究辦公室簽請校長核定組成。
第七條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開會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第八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發布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